【圆明网】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开庭,继续迫害法轮功学员孙树忠、韩素娟夫妇。
这对善良夫妇四月九日晚上被沈阳市皇姑区警察伙同马仗房西街派出所、西山社区人员以查户口为借口,闯入家中绑架,同时还抢走了现金、电脑等大量私人物品。
十一月二十日,天气阴沉,冷风习习。两辆防暴警车的警察们也被迫收敛了往日的威风,冻得躲在警车里。门厅内外的法警们只允许两名亲属旁听,其他所有要旁听的人都被挡在庭外,又被撵出法院大门口。
原定的上午十点开庭,因为韩素娟刚一下警车时就晕倒了,120救护车过来,医生为她输氧,随后送到龙港区医院检查,心和脑都没有发现大的问题。警察问她:你得站起来,你不站起来就得送你回看守所,影响这次开庭。大约半个小时,继续开庭。
非法庭审刚开始,陈志伟(审判长)并没有尊重辩护人的有关权利,没有依法征求辩护人有没有关于“回避”的要求,庭审就要往下进行。辩护律师立刻阻止他,要求行使回避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有无神论者互相之间都是属于“近亲属”范畴)、第四款(所有的无神论者互相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利害关系)、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所有无神论信仰者(党、团)全部回避本案。理由如下:
兰律师说,我的当事人孙树忠是个法轮功信仰者、修炼者,是有神论者;而今天参与庭审的法庭人员、法官、书记员、公诉人员等都是无神论信仰者。以信仰划线,这是由“无神论团队”审判“有神论”个体,是由一方当事人审判另一方当事人,由无神论主导的一方当事人即是法官,又兼侦查、检查、公诉、定罪、量刑。“无神论信仰者”一方承包了一切。这就严重的违反了关于“回避”的法律,因此要求行使回避权。
陈志伟没有依法休庭讨论兰律师的回避要求,而是违法当庭驳回律师的回避要求,继续开庭。龙港区检察院所谓“公诉人”董程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构陷孙氏夫妇,以一些“书证、物证”为“罪证”。 兰志学律师从“信仰自由”等角度,全面的反驳了非法的“公诉”,兰律师特别指出:所有的“证据”与本案毫无关系,多少“证据”都构不成本案的“罪名。”
陈志伟作为“法官,”却没有一点法官应该具有的素质,连一点文明礼貌都没有,他多次非礼打断律师的合法辩护,乱敲法槌,他的表演是给旁边的610人员看的。胡乱的“庭审”,在宣布择日宣判后结束了。
辩护律师义正词严的辩护震惊了法庭所有人员,他们被中共党媒铺天盖地的诬陷法轮功的谣言所蒙蔽,似乎从来没有听说过、也没有敢想到“信仰法轮功合法,”也不敢想象有人能敢于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巨大的反差使得一些人表现出异常的举动:一个姓曹的女子(后得知她叫曹海英,是院长)怀着惊讶、疑惑不解的样子问兰律师:你觉得你的论点能站住脚吗?兰律师铿锵有力的说:“我的论点在共产党的统治下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在宇宙的理中是能站住脚的!”兰律师还特别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子应当允许公民旁听,你们为什么阻止他们?偌大的法庭空闲了那么多座位,这不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吗?对于律师的质问,所有的法院人员都无言以对。一个好像是610或者是政法委的人,走过来索要兰律师的联系方式,并表示下次兰律师来一定要请他吃饭。
开庭前,许多人和孙树忠的亲属都去办旁听证,却被陈志伟和警察拒绝。有亲属和旁听者询问法警: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子普通公民都可以参与旁听,为什么不允许我们旁听?请你们说出一个合适的理由。法警们支支吾吾,躲躲闪闪,一会说是:不公开开庭,一会又说我们不管这个事,一会又说你找领导去。好不容易打听到“领导”姓曹(曹海英,女,院长),一找她,又说她不在,出远门了,后来得知她就在法院里,庭审结束后,她还和辩护人有过谈话。几经周折,门口的警察被迫允许亲属到二楼去问。二楼负责的警察(不知姓名)推不过去了,说是可以到一楼第一庭去找陈志伟(审判长),回到一楼就被门口的警察挡住,说什么也不让旁听。
当亲属指出:公开开庭的案子应当在三天以前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公布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本院为什么连当天的案子都没有公布?法警回答:我们不管这事。据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大屏幕公告栏上从来都没有提前三天公布过开庭信息;在别的案子庭审中,旁听人数都是不受限制的,唯独有关法轮功的案子要严格限制旁听人数、增派警力、特警。这是内部规定。
非法庭审到中午结束。当孙树忠和韩素娟出来刚要上警车时,周围的人群突然齐声高喊:“法轮大法好!”一群刚刚放学的学生呼啦一下围在栏杆前观看。警车的警察们匆匆上车,仓惶逃离,拉起了警报给自己壮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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